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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
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 設置要點 105年5月1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年6月2日 104學年度第4次院課程會議修訂後通過 107年06月15日 106學年度第1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會議修正後通過 一、為推展與督導學生校外實習之業務,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依據「國立東華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」及「國立東華大學專業實習課程實施辦法」,設置「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並訂定「國立東華大學華文文學系校外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 二、本委員會職掌如下: (一)、研擬及檢討本系規劃校外實習辦法。 (二)、審議本系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相關規定事宜。 (三)、督導本系學生校外實習事宜。 (四)、其他與本系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事項。 三、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,本系專任教師為當然委員。 四、本委員會得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1至2人(校外委員至少一人)為諮詢委員,由本委員會推薦,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聘任之。委員任期一年,連聘得連任。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,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、出席費或審查費,惟以通訊方式進行時,校外委員僅得支領審查費。 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(得併入本系課程委員會或系務會議辦理),必要時得由召集人視情形加開會議;會議之舉行得邀請學生代表1~2名列席提供意見。 六、本要點經系務會議、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送本校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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